黑龙江载体构建-黑龙江重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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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民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充分调动社会各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没、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依据《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是通过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有效途径。文明单位是社会示范作用突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开展,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和地域经济发展。
要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实际、队伍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坚持常抓不懈。
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满足职工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需求。
要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设计和开展各项创建活动要从注重实际效果出发,以推动工作和职工欢迎、群众满意为标准,勤俭节约,力戒形式主义。
第五条文明单位建设的范围系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各大企事业单位驻省外的直属单位。
不具有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的,应当独立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工作。
一个单位具有两个以上的名称,按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座落在县(市、区)、市(地)城内的正式在编人员20人以下(含)的单位和座落在乡(镇)的正式在编人员10人以下(含)的单位,一般不命名为省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部署本级的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和贯彻落实上级对文明单位建设的有关精神,建立委员单位责任制,确保《条例》精神的贯彻落实。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对所辖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推荐工作。要掌握基层情况,加强工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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